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中共江苏海洋大学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总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紧密围绕学校和海资院重点任务,创新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党建工作和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工作任务和目标:负责院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校党委和行政的决策部署,建设一支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海资院直属党支部是院政治核心。负责对海资院的全面领导,凡属院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具体的工作部署、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2、研究直属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按照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协助校组织部对院科级干部考察、推荐及对院级后备干部的考察、推荐等组织工作。
4、讨论决定全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研究制定研究院党的建设重要制度。
5、按组织管理规定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和处理党员。
6、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网络与信息安全等重要工作。
7、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讨论决定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应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决策的院评奖评优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召开原则: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和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书记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第六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确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气,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七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由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记录。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校党委汇报,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表态、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并做记录。
第八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表决后,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决定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未经授权,不得将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宜向外透露,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